謝×3、謝×2對上述數據證據的真實性方面予以高度認可,但認為該字條不是沒有遺囑。在庭審期間,謝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李于2011年8月13日寫的遺囑,內容如下:“家中所有的書法、繪畫和書籍將由我的兒子謝 X1繼承。這也是他父親臨終前的遺囑?!?a href="/jcls">上海繼承律師來講講相關內容。
謝 X3和謝 X2同意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他認為李在遺囑中處理了謝的財產,所以他要求他們兩人繼承他們的八分之一的份額。謝聲稱他只要求書畫價值的八分之一,而不要求賠償謝聲稱他要吳虎帆的蘭花和張燕華的書畫。如果謝 X1不同意,他要求八分之一的賠償。
另,謝×1于庭審中提供了李×于2010年5月12日書寫的字條,內容為“拾翠集畫冊、藝林集勝畫冊、張琰華畫卷(吳湖帆、馮超然題字)給謝×1”,其表示李×在世時已將字條所涉及的作品進行贈與謝×1,故謝×1不同意我們將上述作品可以作為文化遺產保護予以合理分配。
剩余價值部分學生同意企業按照一個八分之一市場份額給謝×3、謝×2折價或者補償。謝×3、謝×2對李×簽字的真實性方面予以高度認可,但認為謝×1在首次通過清點各種字畫時并未提交過該份字條,且該份字條的內容也與李×出具的《證明》相矛盾。
審判期間,謝 × 3對其所有書畫進行了估價,總價76.1萬元,其中《宜林紀生畫冊》46萬元,《世水畫冊》1.5萬元,張艷華兩卷手卷4萬元。 其余豎井圖紙估算價格為人民幣24.6萬元,謝 × 1、謝 × 2確認報價。
經詢問,謝三、謝一、謝二均同意這幅畫和書法是謝在世時獲得的。
另,謝×3主張發展仍有一些七八套紅樓夢的書籍,其要求我們作為文化遺產保護予以進行分割,但其并沒有就此問題提供相關證據。
謝×1稱確有七八套書,但并非企業都是因為紅樓夢,李×生前已將這些書籍以及贈予謝×1,并就此可以提供了李×于2010年7月13日簽署的字條,內容為“原本就是紅樓夢、全圖金玉緣、脂硯齋重評石頭記、才子西廂文、全圖儒林外史、全圖水滸傳、古今奇觀全圖、金圣嘆全集給文緯”。
謝×3、謝×2對李×簽字的真實性方面予以高度認可,謝×3對字條內容與簽字的先后時間順序通過持有公司異議,謝×2則認為教育書籍系父母之間共同管理財產,李×只有權處分行為屬于她個人信息財產的部分。謝×1稱上述理論書記李×在世時已向其交付。
庭審中,謝×3主張李×在中國企業工商管理銀行、中國經濟建設發展銀行開立了人民銀行個人賬戶,故其要求對李×的存款方式予以進行分割;謝×1于庭審中表示李×的銀行通過存款期均取出做理財,現有98萬元。
本案審理工作過程中,應謝×3的申請調取了其提供的李×于中國國家工商以及銀行及中國文化建設投資銀行可以開立一個賬戶自2014年1月至李×去世時的賬戶數據信息。
調查研究結果分析顯示,中國社會工商部門銀行系統賬號查詢無結果,中國傳統工商網絡銀行沒有賬號賬號存在錯誤,中國作為工商農業銀行金融賬戶574于2015年1月29日的余額為6767.27元,于2014年9月13日取出16480元。
上海繼承律師了解到,李×去世后至2014年11月陸續有工資匯入;中國城市建設世界銀行用戶賬號無此賬號相關信息賬號出現錯誤。謝×1認可尾號為574的中國政府工商銀行需要賬號現由其保管,2014年9月13日的取款系其取出,并用作一種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