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謝三辯稱,他同意原判決,不同意謝一的上訴。原審根據財產、書畫價值以及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的現金數額,認定“謝 × 1”應當支付的折扣數額合理、合法。上海繼承律師來講講相關內容。
謝 X2辯稱,他同意原判,不同意謝 X1的上訴。主要原因如下:
1.Xie X1聲稱,他和他的配偶是有關房屋的共同所有人,這與事實不符。經過公證的遺囑、債券以及目前房屋同居人口確認書等證據可以證明,謝 X1自稱共有人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2.謝 × 1聲稱,書畫畫冊和卷軸作為人生禮物是不成立的。如果謝認為相冊和卷軸不屬于遺產,他不需要向法院提供,法院更不可能逐一登記和確認涉案的書畫,包括相冊和卷軸,并對書畫估價提出異議。一審中,謝某根據審判進程隨時提交了一份由李簽字的遺書,目的是分割遺產。
而且,即使謝 X1持有遺囑或禮券,因為謝 X1擁有卷軸和手冊的一半,李 X1也沒有權利處置這部分。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或者贈與,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3.“設立營養基金和修繕祖墳”的說明內容沒有實質性的遺囑要求,不屬于遺囑,不應具有法律效力。這九十八萬元不是轉給謝 X1修祠堂的,也不是謝 X1按照李 X1的意愿投資修祠堂的。
經審理需要查明:謝×死亡時留有一定存款13萬元,謝×1、謝×3、謝×2認可通過上述問題款項可以按照國家法定要求繼承中國分割。訴訟中,謝×2稱2010年4月18日其和母親及謝×3清點了一些字畫,8月4日又清點了我們一次。謝×3稱4月18日清點了沒有字畫,8月4日未進行管理清點。
法院審理后查明的其他事實與法院先前審查確認的事實一致。
以上這些事實,有死亡結果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信、公證書、李×遺囑、銀行個人賬戶明細及當事人可以陳述等相關研究證據使用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發展開始后,按照企業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我國遺囑繼承問題或者遺贈辦理。公民我們可以選擇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自己個人信息財產,并可以根據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教育可以采用立遺囑將個人生命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公司或者數人對于繼承,或立遺囑將個人經濟財產贈給其他國家、集體活動或者提高法定繼承人以外更多的人。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公正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司法機關人員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人以不同文化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經過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