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黎宏教授認為看來,四要件是犯罪分子構成的積極要件;不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則是一種犯罪共同構成的消極要件。既然能夠如此,就應當在犯罪以及構成中研究目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而不能在金融犯罪方式構成因素之外還有研究設計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嘉定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但正如黎宏教授所言:“現實生活情況是,各種風險刑法教科書一般都是在講述了犯罪數據構成主義理論學習之后,再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作為證據排除犯罪性事由加以充分說明和論述的。這種教學編排結構體系,容易讓人形成也是這樣的印象:即正當防衛等在形式上似乎非常符合人們某種犯罪構成,但因其在實質上不僅不具有特色社會危害性。
而且對國家和地區人民健康有益,所以,在形式上說明其符合國際犯罪構成系統之后,又從實質上對其加以否定。但是,這樣才能理解是錯誤的。實際上,我國刑法學的通說明確規定指出:‘我國目前刑法中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并不完全符合公司或者同時具備一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只是在客觀評價方面與某些大學生犯罪相類似’。
本文的看法是,即便將犯罪客體與犯罪客觀條件方面工作作為實驗表明違法的構成要件來把握,也不應當在犯罪構成市場之外會計處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這是由于因為,既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只是在客觀需求方面與某些犯罪發生類似。
因而政府需要增加說明其不構成嚴重犯罪的人或者服務不符合犯罪客觀要件,那么,就應當在客觀要件中(或之后)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制度作為幼兒消極的構成要件論述,而不應在犯罪構成之后、更不應在罪數之后論述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所以,在此問題上,究竟是讀者的理解認識錯誤,還是編者的編排錯誤,是需要實現進一步深入思考的。至少,黎宏教授提出主張的四要件體系給人的感覺是“客觀違法(含客體與客觀要件)——責任(含主體與主觀要件)——無客觀違法(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但這種文化體系分割了違法性的判斷,并不十分理想。況且,傳統的教科書關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形式上(似乎)符合兒童犯罪構成的說法,相當水平普遍。
馮亞東教授堅持四要件制度,并對四要件內容作了一些修改,他說:"所有的問題(即正當性問題-導論問題)都直接納入刑事設立制制度。這不是司法適用的最佳安排。構建科學、簡明、清晰、實用的刑法解釋體系。在犯罪理論的廣義框架下,我們應該嚴格區分這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成立制度”(犯罪構成)問題,它只需要明確犯罪成立的基本條件。
二是與犯罪成立有關的特殊形式問題,排除犯罪行為應作為犯罪成立制度之外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同的主觀和客觀標準將在專門章節中提出討論。"然而,這一觀點值得考慮:第一,確定一項罪行的標準與否認一項罪行的標準(肯定和否定)相同。
對于排除刑事設置制度之外的犯罪行為,恐怕不能建立不同的主客觀標準。根據法益侵害理論,防止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違法的原因是法益衡量的結果。當行為人采取自衛、緊急回避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時,雖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但為了保護更高或更平等的合法利益。
一旦對犯罪的認定和犯罪的否認適用不同的標準,就沒有確定犯罪的標準;而且,由于標準不同,就會出現行為按照犯罪的認定標準構成犯罪,而不是按照犯罪排除標準成立的情況。第二,我們不應該設立專門的章節來研究犯罪構成,因為預防犯罪構成的理由很多。
即使我們設立專門的一章,我們也應該在違法性構成要件之后設立專門的一章,而不是在違法性構成要件之后設立專門的一章,來研究違法性阻礙的原因。第三,案件一般不可能有各種各樣的理由防止非法性,因此,在討論了違法性的要素之后,討論了防止非法性的理由,并沒有增加司法負擔。
相反,如上所述,嘉定律師提醒大家,在審查行為作為一種違法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之后,接著審查該行為是否具有妨礙違法行為的原因,如果存在,則不再進行責任判斷。它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而且不產生理論矛盾和司法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司法適用的最佳安排是:在討論違法構成要件之后,必須討論非法阻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