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發展提供了宿舍,但員工因個人進行原因搬出宿舍、在外租房,恰好在租住地出發前往中國公司企業上班的路途中發生以及交通安全事故,那么這能認定為工傷嗎?下面是江蘇的某個判例,其認為該種情形符合工傷認定情形,公司研究認為自己私自在外居住環境發生交通工程事故分析造成的損失應由員工對于個人經濟負擔,是對法律制度規定的不當限縮理解。嘉定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葉某文是榮昊公司的員工,公司為他安排了員工宿舍。但住了一段時間后,葉某文因為有了女朋友,就自己在外面租房住了。2017年6月6日,葉某文0時至12時值夜班。6月5日23時52分,葉某文從租住地騎電動自行車到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葉某文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8年6月1日,葉某文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發出舉證通知。
7月2日,該公司向人事社會局提出以下異議: 葉某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晚上23時52分,不是葉某的工作時間。葉自從加入公司以來一直住在宿舍里。沒有客觀事實表明他在上下班途中經過了交通事故現場。葉某文的交通事故不構成工傷。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對葉某文進行研究調查數據核實,葉某文陳述一個單位可以給他時間安排了員工管理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于2017年4月30日開始我們就從學生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情況發生當天,其從租住地出發上班途中發生了重要交通安全事故。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人類及社會福利局就工傷的定義作出裁決,裁定你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受傷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是其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下列情形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并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在這種情況下,你租了一所房子,住在外面。從事故發生地、行車路線和方向可以確定,交通事故發生在他從租房出發當天上班路上,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條件。人民社會福利局對工傷的認定作出決定,認定工傷屬于工傷。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公司可以認為企業單位進行安排了宿舍,其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不斷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并無相應的法律理論依據,故其要求撤銷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的理由不成立。依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服務請求。
該公司提出上訴,聲稱雇主為你提供了一間宿舍,以方便他在雇用合同期內旅行。提供宿舍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類似于交通事故的就業風險。但是,葉某擅自疏遠、擅自出租宿舍的行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風險,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葉某承擔,不應轉嫁給用人單位。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關于確定工傷的裁定。
二審法院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 ,進一步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其中包括在合理的時間內,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審理工作地點和居住地點、常住地點、單位宿舍、近親居住地點、日常工作和生活必要活動地點的合理往返路線。
本案中,葉某文實際上經常居住在租住處。2017年6月6日,其從居住地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同等責任。葉某文的傷害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無主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公司認為未經許可在外居住造成交通事故的損失應由葉某文個人承擔,是對法律規定的不當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如下:駁回申請上訴,維持原判。
嘉定律師提醒大家,公司為員工提供宿舍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避免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就業風險,只要他們符合法律規定的確定工傷的條件,就應該被視為工傷。認為私人住宅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葉某承擔,是對法律的一種不正確認識。